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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半年又有哪些新的政策与我们的水泥设备行业相关

发布时间:2015/1/5 11:43:19    作者:同力重机    浏览次数:3335

伴随着元旦钟声的敲响,2015年已经到来。新的一年又有哪些新的政策与我们的水泥设备行业相关呢,一起来看看吧

新环保法,定史上“严规矩”

 1月1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保法》修订草案正式施行。新环保法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的责任和惩治力度,号称“史上严厉的环保法”。具体来说,新环保法增加了这几个方面的规定:

1、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2、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3、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执行 

2013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等3项标准。2013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14 年3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 年7 月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中的相关规定。

经过一年多的过渡,相信对于绝大多数水泥企业来说,执行2013版标准不是问题。但是,环保对水泥行业的要求和压力将有增无减,对企业来说,不能仅仅满足于达到标准,而要为更高的环保要求而努力。新环保法的实施,也是加强了环保执行力度的要求。以往那种上马环保设备,但是又不运行的做法将越来越行不通,至于还没能达到2013版要求的企业,则必须加快环保改造进程了。

32.5复合硅酸盐水泥将取消

 2014年12月1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公布:关于批准发布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修改单主要内容是取消32.5复合硅酸盐水泥。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当前,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大量低强度等级的复合硅酸盐水泥存在着掺加的混合材种类和掺加量不规范的现象,且无法检测;水泥检验强度与混凝土实物强度偏差较大,无法界定责任;质量不合格的水泥产品将给建筑工程安全等造成巨大隐患。

2013年我国水泥产量达到24.1亿吨。据测算,其中的32.5强度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产量约有11亿~12亿吨,所占比重接近50%。本次修改单取消的32.5复合硅酸盐水泥所限制的水泥产量(按2013年产量计算)约7亿~8亿吨。当然,部分企业可以通过提高水泥熟料产品质量,转换生产32.5T10型早强型复合硅酸盐水泥,这也有利于水泥行业改善产品结构,限制低强度等级水泥的生产和应用。

作为水泥设备生产企业,我们要紧跟时代步伐,时刻把握政府相关政策指令,让我们的水泥生产设备更具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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